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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自考考生舞弊两次以上将停考三年-自考
来源:湖北大学自考 发布时间:2011-02-24 查看:169次
《基准》包括综合类、民办教育类、中外合作办学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四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。
民办学校如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,骗取钱财的或者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、结业证书、培训证书、职业资格证书的,如果定为严重违法行为,将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,有违法所得的,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。
独立学院年检有1项不合格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,处罚基准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警告,处以1至3万元(含)的罚款。
自考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、传递、抄袭、换卷、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,分轻微、一般、较重和严重四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。其中,考生初次舞弊且情节轻微的或自动中止违法行为的,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消考试成绩,给予警告处罚。如果考生舞弊情节非常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;或两次以上舞弊、屡教不改的;或打击、报复举报人或执法工作人员的,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消考试成绩,给予停考三年的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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