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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自考违纪处理办法-自考
来源:湖北大学自考 发布时间:2011-02-24 查看:165次
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》规定:为严肃自学考试纪律,维护考试信誉,确保评卷质量,对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以下处理:
第三十七条
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夹带、传递、抄袭、换卷、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
反考试规则的行为,省考委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、取消考试成绩、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。
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
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:
(一)涂改应考者试卷、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;
(二)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;
(三)纵容他人实施本条(一)、(二)项舞弊行为的。
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,
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;
(一)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;
(二)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;
(三)利用职权徇私舞弊,情节严重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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